訴訟流程地圖

用白話說明每種程序「接下來通常會發生什麼」。每個案件的實際進行方式,以法院、地檢署的通知為準。

民事訴訟(通常、簡易、小額)

請求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通常適用小額程序;50 萬元以下的財產權訴訟與車禍、票據等特定類型適用簡易程序;其餘適用通常程序。

起訴前調解(部分事件)

相鄰關係、車禍或醫療糾紛、僱傭、親屬間財產爭執、50 萬元以下財產爭執等,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。

民事訴訟法 §403
起訴與繳裁判費

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狀並繳裁判費;法院會審查程式,欠缺時通知補正。

民事訴訟法 §77-13
開庭(準備程序、言詞辯論)

法院通知雙方到庭,整理爭點、調查證據;簡易、小額程序通常較快、開庭次數較少。

民事訴訟法 §427、§436-8
判決與送達

法院宣判後送達判決正本;送達日是計算上訴期間的起點。

上訴(20 日內)

不服第一審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上訴。小額事件的上訴限於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。

民事訴訟法 §440、§436-24
第三審(法律審)

上訴第三審限於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。

民事訴訟法 §467
判決確定後強制執行

對方不依確定判決履行時,可持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。

強制執行法 §4

支付命令(督促程序)

請求給付金錢、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時,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,不必開庭。

聲請支付命令

債權人向法院聲請,法院依書面審查後發支付命令並送達債務人。

民事訴訟法 §508
債務人 20 日內可異議

債務人可以在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提出異議。

民事訴訟法 §516
有異議:轉入訴訟或調解

合法異議後,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效,以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,程序轉入訴訟。

民事訴訟法 §519
未異議:可作為執行名義

債務人未在期限內合法異議時,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,法院會付與確定證明書。

民事訴訟法 §521

調解(法院調解、鄉鎮市調解)

調解是雙方在調解委員協助下協商。法院調解與鄉鎮市(區)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都可以考慮。

聲請調解

向法院或住所地的鄉鎮市(區)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。部分事件依法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調解。

民事訴訟法 §403
調解成立

法院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;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,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
民事訴訟法 §416、鄉鎮市調解條例 §27
調解不成立

法院會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;聲請人於送達後 10 日內起訴者,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。

民事訴訟法 §419

強制執行

取得執行名義後,對方仍不履行時,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。

取得執行名義

例如確定判決、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、本票裁定、未經異議的支付命令等。

強制執行法 §4
聲請強制執行

向執行法院遞狀並繳執行費,載明要執行的財產(如薪資、存款、不動產)。

查封、扣押、拍賣或收取

執行處依聲請對債務人財產查封、扣押,必要時拍賣,再依法分配。

刑事:告訴、偵查到審判

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;告訴乃論之罪有 6 個月的告訴期間。

提出告訴

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。告訴乃論之罪,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。

刑事訴訟法 §232、§237
偵查

檢察官(或司法警察)調查,可能傳喚告訴人、被告或證人到地檢署開偵查庭。

起訴、不起訴或緩起訴

檢察官認有犯罪嫌疑時提起公訴;有法定事由時為不起訴處分;部分案件得為緩起訴處分。

刑事訴訟法 §251、§252、§253-1
不服不起訴:10 日內聲請再議

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,得於 10 日內聲請再議。

刑事訴訟法 §256
審判與上訴

起訴後由法院審判;不服判決者,上訴期間為 20 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。

刑事訴訟法 §349

家事事件:先調解

離婚、親權、扶養等家事事件,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類型外,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。

聲請或起訴

向家事法院(庭)提出;當事人直接請求裁判時,原則上視為聲請調解。

家事事件法 §23
家事調解

由家事調解委員協助雙方協商;調解成立者依法發生效力。

調解不成立:進入審理

調解不成立時,依事件類型進入訴訟或非訟程序審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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